中国垒球协会章程
(2024民政部审核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垒球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FTBALL ASSOCIATION,缩写为CSA。
第二条本会是由热爱和从事垒球运动及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全国垒球工作者和爱好者以及海内外人士,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推动垒球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以及垒球产业的发展;增进与各国家和地区及垒球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研究和制定垒球运动发展的总体目标、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研究制定垒球项目团体标准、行业规则、技术规范等;制定并实施垒球项目主要目标、行动计划等;
(二)参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垒球运动普及、推广和提高,不断扩大垒球人口规模,引导各年龄段群众参与垒球运动;
(三)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负责国家垒球队的组建、选拔、训练、参赛和日常管理;开展国际间垒球运动的交流、合作;
(四)制定垒球竞赛规则、竞赛计划、办赛指南、参赛指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内垒球赛事及培训等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五)推进并规范中国职业垒球赛事体系建设和可持续性发展;
(六)培养垒球专业人才,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有关人员的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支持地方、行业垒球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改革发展;支持其他社会力量发展垒球运动,推动垒球公益事业;
(八)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本项目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规范管理等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项目反兴奋剂规则;
(九)推动垒球项目的文化建设和传播,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垒球项目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及娱乐、影视作品、网络游戏的制作、发行工作,以及垒球竞赛和相关活动的电视及网络转播、信息发布等项工作;
(十)开发、利用、保护垒球产业相关知识产权和商业权利,推动垒球产业发展;
(十一)建立健全内部争议解决机制,针对违反本会的章程、规定,以及其他违背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业惩戒;
(十二)完成法律法规授权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经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注册登记的,开展垒球运动的协会、学校、垒球俱乐部,或从事与垒球及体育产业相关的企业等法人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热爱垒球运动,或从事与垒球及体育产业相关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四)获得本会的技术指导和官方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带头遵守并约束自身管辖范围内的机构和从业人员遵守本会的章程、规定、决议和约定;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本地区、本机构及相关单位垒球发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加强会员间的沟通交流,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其他会员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标识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依法依规妥善解决本会章程范畴内的相关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管辖范围的纠纷,应当首先提交本会内部纠纷解决委员会处理,当事人对本会纠纷解决委员会未及时处理的纠纷或者对作出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交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20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