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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卫【2011】23号

关于印发“全国软式垒球实验基地命名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做好全国软式垒球实验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促进软式垒球运动的健康发展。中国教育学会体育与卫生分会和中国垒球协会共同制定了“全国软式垒球实验基地命名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教育学会体育与卫生分会(章)

  中国垒球协会(章)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全国软式垒球实验基地命名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中小学软式垒球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学校和有关单位开展软式垒球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开展软式垒球的体育和教育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指导的教学和培训单位等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全国软式垒球实验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命名权属于中国教育学会体育与卫生分会和中国垒球协会(以下简称“甲方”)。

  第四条 基地基本条件

  (一)申请机构一般应为独立法人主体;

  (二)申请机构须合法组织青少年参加软式垒球教育培训活动,并有权组织软式垒球代表队;

  (三)申请机构须得到本地区六所(含)以上中小学的书面支持或六所以上的中小学联合提出书面申请,且中小学中须包括小学、初中或高中两个学段;

  (四)具有开展软式垒球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场地和设施,竞赛和培训场所、师资和教学科研力量等);

  (五)得到当地教育或体育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方须提交书面材料,材料包括:申报表、六所中小学的支持函或协议书等;

  (二)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回复;

  (三)审核通过者,须与甲方签署相关协议,并在甲方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命名基地有效期一般为3-5年;中期考核和有效期满考核均合格者,可继续提出申请,可续签相关协议继续获得基地资格。被取消基地资格者,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条 基地的权利

  (一)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使用协议规定的基地名称开展相关活动。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基地名称转借、转租、出让;

  (二)可在本地区发展学校加入基地;

  (三)可在本地区组织教师培训,并可申请甲方师资、资料等支持,所培训的学员可申请纳入甲方考核和评级体系;

  (四)经批准,可承办全国软式垒球锦标赛分站赛并享有相关商务权利;

  (五)可选拔学校参加全国中小学软式垒球锦标赛、夏令营等活动;

  (六)可推荐中学代表队参加全国少年垒球锦标赛;

  (七)可申请参加国际和港澳台软式垒球交流活动;

  (八)对甲方主办的国际、国内赛事活动有优先承办权;

  第八条 基地的义务

  (一)及时如实反映本地区学校开展软式垒球的相关信息;

  (二)每年在本地区发展1所以上新学校开展软式垒球或举办一次世界垒球日活动;

  (三)每年举办一次本地区软式垒球比赛;

  (四)选拔软式垒球代表队参加赛事活动时确保公平;

  (五)每2年在本地区举办一期体育教师培训班;

  (六)在软式垒球国际交流活动中,遵守国际惯例和甲方有关规定。

  (七)参与甲方组织全国软式垒球相关科研调查和实验研究;

  (八)在甲方指导下管理本地区全部“全国软式垒球实验学校”。确保他们在本地区软式垒球事务中享有平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条 甲方将对命名的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不能履行协议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甲方有权取消命名并单方面终止协议。如有违法,将追究基地负责人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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